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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成功办理全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德卫)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高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局、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与刑诉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立意相同,均是为了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意见印发后,莘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全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件——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脱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4.4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存在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的情形。因其不符合逮捕情形,莘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后,及时和莘县人民检察院、莘县人民法院结合,建议该案实行“刑拘直诉”机制。
 
  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属于《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中关于刑拘直诉案件办理类型。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承办检察官克服办案时间短、提审路程远的困难,预约提审、加班加点,两天时间内将该案起诉至莘县人民法院。莘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判,于2020年9月2日开庭审理,同日对王某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六千元。
 
  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莘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刑拘直诉”机制,做到了即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做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为下一步充分实施“刑拘直诉”机制积累办案经验。(山东省莘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