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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茌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雨松)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在聊城市域内纠集他人寻衅滋事,形成了以郝某某为纠集者,杜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欺压百姓,肆无忌惮,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郝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均属共同犯罪,且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郝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对其应当撤销缓刑,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杜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