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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黑恶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豆某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8月20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豆某辉、豆某贵等25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德州市陵城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豆某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豆某辉在陵城区城区及周边区域组织豆某贵、盛某、范某明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豆某辉为组织者、领导者,豆某贵、盛某、范某明、柴某来为骨干成员,张某宁、孟某录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广、齐某华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有限公司,通过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以限制人身自由、关狗笼、跪砖、跪铁链子、脱光衣服泼冷水、殴打、纠缠、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8起,欺压残害百姓,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在德州市陵城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豆某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豆某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陵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法院:王某奇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8月20日上午,临邑法院依法对王某奇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奇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奇伙同张某生(另案处理)、徐某彬(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师某成、石某宝、杨某磊、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王某奇为首要分子,张某生、徐某彬为重要成员,师某成、石某宝、杨某磊、张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王某奇纠集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殴打、“软暴力”威胁及其他心理强制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临邑县城乡、济南市商河县城区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奇、师某成、石某宝、杨某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