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学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解决每一件群众诉求上,在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员力量,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分工更细化、人员更专业的“六调联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把专业调解贯穿到诉前、诉中、执行全环节,诉调过程让群众参与、解纷成效让群众评判、治理成果让群众共享,在全省开了先河。
术业专攻,打造专业调解员队伍
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是做好事情的关键。能不能让诉调衔接更紧密、让更专业的人来参与案件调解?在探索过程中,一起案例给院党组带来非常大的启发。
因大棚质量问题引发的6起农户起诉建造商的二审案件,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情远比上诉书上复杂得多。三年多的时间里,农户、大棚建造商、村委,围绕土地流转、大棚质量、工程款、维修费等一系列矛盾相互起诉,前前后后打了20余起官司。
了解到这个情况,主审法官马骏和两名调解员多次深入到田间地头,与各方沟通交流,查找问题症结。经过多次走访沟通,各方不再置气,马骏将全部案件合并审查,找出了矛盾的几个关键点,向各方阐明利弊。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所有纠纷包括执行案件在内的20余起案件全部得到化解。临沂作为全国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民营经济和互联网经济活跃,由此带来的商事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去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4万件,结案23万件。
“案子多,法官少,如何为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实现法院诉讼案件增幅下降、总量下降,成了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临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王健青说。
既然这么复杂的案子都能调解成功,为何不在诉前和诉中调动各方调解力量,让商会和专业律师参与到复杂商事纠纷调解过程中来,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呢?
搭建平台,实现调解和速裁无缝衔接
中院党组经过多次调研、碰撞,决定在诉调对接中心基础上成立诉调对接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诉调对接中心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行业调解工作室”“商会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四个调解工作室和“行政和解中心”“执行和解中心”两个和解中心。打造一个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和行政和解、执行和解为一体的“六调联动”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地方是有了,但还需要人、经费及运行机制来保障。”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纪云慧科长说。
经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今年4月7日,临沂中院联合18家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畅通了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的对接渠道,广泛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并将“万人起诉率”纳入平安临沂建设考核体系。
同时,联合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派、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能调解的案件,立即转入速裁程序,扩大了速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调解过程中,法官及时跟进,不仅指导调解,更熟悉了案情,为判案做了前期准备,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经过集中培训学习,并配套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临沂中院已经到位64名调解员,全市258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两级法院的调解工作室。就这样,一个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雏形初步建立。
检验成效,关键看老百姓满意与否
工作有无成效,主要看老百姓满不满意,认不认可。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和解中心人民调解员李增慧凭借多年党政机关从业经历和专业知识,将心比心地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为百姓说话,又积极维护政府形象,替政府分忧,成功主持和解了13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7月17日,随着被执行方将1.1万元打给申请执行方,执行和解中心的调解员翟建光成功和解了一起涉及某品牌手机的商标侵权案,实现了临沂中院执行和解工作零的突破。
副院长宋敬华总结说,“六调联动”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的好处在于,调解人员固定、场所固定,做调解工作更有力,运行机制上强化了人员融合、程序配合、调裁结合,把调解贯穿于各项审判、各个审级和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更重要的一点,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免去了当事人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节省了当事人财力。如果需要立案出具调解书,诉讼费减半收取。下一步,这种模式将在全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全面推行。
上半年,全市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2395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48.6%,调解成功492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20.5%。同时,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比去年上半年下降10.5个百分点,中院受理案件比去年下降2.6个百分点,诉源治理成效逐步显现,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合理配置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解纷合力,为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是以人民为主体,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弘扬新时期沂蒙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组书记、院长于晓东这样评价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