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7月21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白平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以来,被告人白平以同乡、同学关系为纽带,纠集“两劳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手段控制部分油区大肆盗窃原油,获取非法利益。
2005年8月,河口采油厂集输首站南侧输油管线泄漏,白平组织骨干成员带人到现场争抢原油,形成了以白平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白平对油区进行划分,由骨干成员组织人员在各自区域盗窃原油,并陆续向小区上料、拆迁工程、海产捕捞等领域以及开设赌场等非法行业延伸。
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自形成以来,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等各类犯罪活动24起,组织成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各类犯罪活动18起、违法行为1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在河口地区、东营港海域尤其是油田生产生活区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窝藏罪、盗窃罪对白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白平等20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市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白平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刘林超、田玉坤、于天明等人均系积极参加者,陈旭、刘树宝、范洪东等人系一般参加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部予以采纳。(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