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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一:贺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李某某运输毒品,王某某、高某贩卖毒品案
 
  贺某某,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李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
 
  王某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高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
 
  2016年端午节前后至2017年9月4日以前,被告人贺某某从广东“娇娃”(在逃)处分八次先后购进甲基苯丙胺19.0046千克,雇佣指使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运输,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与贺某某一起或单独通过在广州乘坐大巴车到江苏连云港或者赣榆,然后再换乘出租车或乘坐大巴车等方式将毒品运输到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人贺某某将毒品予以贩卖。被告人王某某前后分8次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进甲基苯丙胺11.7千克,其中有2千克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人王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除部分用于自已吸食外,全部予以贩卖。被告人高某先后分8次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进甲基苯丙胺2.903千克,其中有700克冰毒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人高某将购得的毒品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全部予以贩卖。2016年中秋节后,在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毒品中,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取走冰毒1千克。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将被告人贺某某购得的冰毒运往淄川途中,在江苏赣榆老汽车站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搜查出白色晶体7包,净重共7004.6克。经鉴定,该7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受被告人贺某某的雇佣和指使,运输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市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贺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是淄博市建市以来贩卖和运输毒品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该案涉及毒品数量达到了19余千克。该案件有罪犯数量多,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犯罪组织严密,涉案证据取证困难等特点。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人死刑、二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有效打击了毒品罪犯的嚣张气焰。
 
  案例二: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王某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驾乘其家庭所有的豫DKA736轿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前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到达淄博市淄川区,欲将该毒品贩卖给郑某艳等人,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从该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包,共计重588.3克。
 
  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豫DKA736轿车上容留胡某洋、魏某栋、樊某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大,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市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梁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意图运回淄博贩卖牟利。同年7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其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XM623的捷达轿车回到淄博时,在G20青银高速淄博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根据梁某某的供认,在轿车后备箱的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三袋,经称重共计2 536.9克。
 
  被告人梁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并运输甲基苯丙胺2 536.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梁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不立即执行。市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李某、雷某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雷某某,女,1976年2月5日出生。
 
  2016 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以每克6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银行预约码无卡取现和快递托运的交易方式,先后贩卖给雷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400克。2016年6月24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心路于得胜桥路口抓获被告人李某,将李某带至附近综合警务站内,李某将携带的塑料袋扔弃。经扣押、称重,该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颗粒、药片共净重15.16克。经鉴定,从李某所扔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颗粒、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02克。
 
  被告人李某、雷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市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五:孙某某运输毒品案
 
  孙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曾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一名绰号叫“眼镜”的男子(在逃)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后于当日乘坐武汉至滨州的大巴车(鲁M09360)返回淄博。2017年11月24日6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周村区高速路口出口处,在该大巴车上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所穿黑色鸭绒衣内侧口袋内,查扣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87.92克。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携带从湖北省武汉市一张姓男子(在逃)手中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乘坐大巴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至济南市长清服务区,吴某龙(另案处理)驾车前往长清服务区接上被告人孙某某一起返回淄博市。当日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与人民西路路口处将被告人孙某某和吴某龙(另案处理)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排一塑料方便袋内的一薯片包装袋内发现甲基苯丙胺6袋,净重298.71克;一饼干包装盒内发现甲基苯丙胺3袋,净重147.49克;在被告人孙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海洛因1袋,净重4.01克;麻古颗粒14粒,净重1.30克。
 
  被告人孙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534.12克、海洛因4.01克、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1.3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市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二十万元财产。
 
  案例六:孙某某运输毒品案
 
  毕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
 
  2013年,被告人毕某购买烧杯、烧瓶等制毒设备和麻黄素、甲苯等制毒原料,制造毒品未果。后被告人毕某将制毒仪器、设备和原料存放到其朋友陈某家的储藏室。2014年11月,被告人毕某用胡某成(另案处理)提供的资金再次制造冰毒,其联系福建省漳州市史某青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快递方式购买了麻黄素等原料,并从网上购买了次磷酸、次亚磷酸、精碘等制剂,同时将存放在陈某住处储藏室的制毒仪器、设备和部分制毒原料拉回其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煤气大厦商住楼2单元2楼西户的住处,非法制造冰毒。2015年1月2日,公安民警在张店区煤气大厦商住楼2单元2楼西户被告人毕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冰毒831克。
 
  被告人毕某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市法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五万元财产。(山东省淄博法院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