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今年第一季度,山东省聊城市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其中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占比27.12%;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机关败诉率降至4.4%。
县长出庭应诉开先河
4月9日上午,聊城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等29人诉被告冠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冠县人民政府县长崔新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县级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因彭楼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冠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权机关征收批文的情况下,占用孙某某等29人的承包土地。该占地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土地补偿费、农作物收益、维权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七百余万元。庭审过程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质辩,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副区长“隔空”参加庭审
3月6日,聊城中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行政强制案件。该案原告姚某某及远在四川的代理律师,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江绍华及其代理律师“隔空”参加庭审。
原告姚某某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居民,其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2019年9月,在未经原告姚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庭审中,被告主张案涉项目属协议拆迁,拆迁过程中原告能够配合丈量,且自行挑选安置回迁房,故其拆除行为合法。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在未经原告姚某某同意且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违反法律规定。经过一个半小时的网上庭审,法院当庭依法宣判确认被告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姚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交警大队长出庭解答
3月31日,阳谷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大队长参加庭审。
该院这次开庭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因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区大队对张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张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该案经聊城中院指定由阳谷法院管辖。庭审过程中,东昌府区交警大队大队长针对原告张某提出的事实和程序问题予以解答,庭审结束后又针对原告张某机动车驾驶证降级后的申领问题作出解答。对此,原告张某表示满意。
据悉,去年以来,聊城市委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大局这一根本点出发,高站位地多次强调“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首先建设法治政府”,并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今年3月18日,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度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主要负责人出庭全覆盖。
聊城中院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同,通过庭前督促、定期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应诉工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