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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中院:强化执行职能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蒋伟)今年以来,为主动服务保障市委“231”产业体系,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审慎施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实把保企业促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截至4月13日,全市法院执行收案8485件,结案6308件,执行结案标的额为27.37亿元。
 
  坚持善意执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经营业务有一定市场前景,暂时陷入困境,经法院沟通协商,执行庭没有冻结我们公司的股票,公司一定能够‘起死回生’”。3月10日,山东某投资公司负责人郑某给菏泽中院执行庭法官打来电话,感谢法院人性化执法。
 
  近期,菏泽中院在执行米某成诉山东某投资公司、米某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强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山东某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444.8万元股票。办案法官研判案件发现,山东某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是一家专注研发、生产、销售甾体类激素药物中间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该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分析认为冻结该上市公司大额股票,会引起股价波动,不利于该公司正常运转,也可能降低被申请人持有股票的价值。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申请人多次沟通,后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既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聚焦发展难题,落实平等保护机制
 
  为保障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9年8月,菏泽中院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法治营商环境的十二条措施》,要求在涉及企业的执行案件中,最大限度降低对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郓城县某金融单位与郓城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近四千万元。涉案企业系郓城县骨干企业,担负着供热供电供暖等多项职能,上下游关联企业多,一旦企业停产停工,不但影响下游企业生产,还会影响城区居民的供暖,影响职工就业,涉及民生事项,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该公司是郓城县域内唯一有供暖供热资质的企业,目前只是遇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假以时日,企业应该有不错的发展前景。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与郓城县委政法委、郓城县政府金融办等多部门沟通,制定详细执行预案,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从化解双方当事人隔阂入手,加强沟通,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化解政企纠纷,维护企业胜诉权益
 
  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菏泽中院善于运用调解手段促进执行和解,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遵循法律的公平正义,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避免政府机关成为“耍赖”债务人,树立政府机关的权威,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近日,菏泽中院成功执结一起执行标的近亿元、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青岛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县政府建设用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为10多年前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一直未投入生产,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县政府在优化城市建设过程中,拟对该公司占用土地予以征收,并为企业重新规划了工业园区,供其生产经营。因未明确出让土地交付问题,县政府也未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该公司。双方通过仲裁后,因县政府未履行支付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以仲裁事项没有释明土地交付问题,拒绝交付涉案政府土地。承办法官仔细倾听双方诉求,对仲裁裁决不明确的事项,及时与仲裁委员会沟通,要求仲裁委释明裁决条款,解决双方争议焦点。在案件执行阶段,多次组织当事人到涉案土地现场沟通协商。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法院主持下完成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执行款项支付等事宜。县政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将近亿元案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案涉土地使用权也被顺利收回,案件取得了双赢效果。
 
  “运用司法手段保护营商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下一步,菏泽中院将立足司法职能,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全力营创法治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菏泽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正智坚定地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