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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建立家事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3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创新。
 
  《意见》旨在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明确提出建立十项机制:即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家事调查工作机制、建立家事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心理咨询及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建立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建立家事回访工作机制、建立涉诉亲职教育工作机制、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建立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合作培训机制。
 
  《意见》规定,全市两级法院与同级妇联共同负责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特邀同级妇联调解的家事案件,妇联利用开展家庭工作的专业优势和传统经验,组织家事调解员开展家事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同级妇联推荐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提供婚姻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辅导等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帮助涉案家庭成员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心理支持。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同级妇联组织推荐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妇联维权等领域专业人员,对涉案尤其是具有家庭暴力因素的妇女儿童当事人的生活状况进行观护,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观护情况。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等亲权关系诉讼,人民法院和同级妇联应当加强对家长亲职教育的合作。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同级妇联推荐专业力量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积极引导家长正确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矛盾。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以及被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