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邻居俩车位相邻,曾多次发生剐蹭。几人商谈赔偿事宜不成,竟发生了殴打行为。
本案经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郑芳芳与被告萧力力住同一小区,车位相邻。一天,郑芳芳与丈夫取车时,与萧力力及其妻子等四人相遇。几人协商处理车辆刮蹭事宜,后发生争执。在被告萧力力等三人与郑芳芳之夫打架过程中,原告郑芳芳被打伤,导致其右眼受伤,造成其右眼眼球钝挫伤、眶壁骨折、视神经挫伤。郑芳芳先后到山东省立医院、济南眼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
本案诉前调解中,郑芳芳申请鉴定。郑芳芳右眼视觉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伤后需一人护理30日,伤后营养时间为45日,后续治疗费建议按照实际发生后计算。
山东省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告郑芳芳因被殴打造成右眼受伤,被告萧力力等三人作为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本案主审法官闫秋芹介绍,关于原告郑芳芳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萧力力等三人对郑芳芳主张的医疗费14042.74元、鉴定费2900元、配镜花费750元均无异议,且该费用均为原告郑芳芳因本次受伤支出的费用,故法院对以上费用予以支持。原告郑芳芳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按照201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其伤残赔偿金为15.8万余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本起事故致原告郑芳芳九级伤残,其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规定,历下法院判决被告萧力力等三人赔偿原告郑芳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6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