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杰)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但宁津法院执行工作在疫情期间仍然不停摆、不松懈。山东省德州市宁津人民法院针对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灵活转变工作模式,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17年7月29日,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组织受害人李某某前往被告万豪肥业参观,返回途中,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将此案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连带赔偿责任,共计407880.16元。判决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至今未赔付完毕。2019年8月29日,宁津县法院执行局对被告张某某在柴胡店东拔贡村种植合作社所有的500余袋化肥予以查封,2020年3月23日,执行局干警对查封的500余袋化肥予以强制扣押,下一步将对扣押化肥进行评估拍卖,以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闫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为案涉建筑器材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扣押、占有案涉建筑器材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三轮车、提升机、上料车、铁脚架等建筑器材,但是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3月24日,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三
2019年5月24日,被告宋某某与原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宋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726.45元。至今未赔付完毕。为保障原告刘某某合法权益,3月24日,宁津法院执行局拘传被执行人宋某某,面对强大的法律威慑,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及细致耐心的讲解和劝导,被执行人宋某某结合自身财务情况形成还款计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四
原告宁津县水务局与被告王某某、姜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姜某某给付宁津县水务局承包费225000元,姜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撤离涉案场地,并恢复承包地原状。同时,姜某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撤离完毕之日按每月117.8元支付承包费。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恢复执行,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疫情当下在全民战“疫”的特殊时期疫情防控是第一责任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执行干警为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不懈工作坚守攻坚初心 勇担克难使命努力书写一份合格的抗疫执行答卷。(山东省德州市宁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