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建国 王梦瑶)一起案件起诉到法院,从立案到结案,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首次启用互联网方式发出支付令,大大节约了原告催讨欠款的周期。
2012年7月,苏州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苏州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设备,设备款为38万元。合同签订后,苏州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交付了货物,山东某公司也向苏州某公司支付了38万元的设备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山东某公司经催告一直未向苏州某公司支付18000元质保金。申请人苏州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向济南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支付质保金18000元。长清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防控严峻形势,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征求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同意后,长清法院决定通过互联网形式向山东某公司送达支付令,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对支付令无异议,同意向申请人支付质保金18000元。
据悉,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发出、送达,均借助了网络平台,从程序和周期来说,触网带来的提速和资源节约的效果非常理想。”承办该案的法官葛浩表示,当督促程序遇上“互联网+”概念的时候,通过互联网方式送达支付令,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