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马继东 王 健 赵方勇 林志祥)近日,由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汶上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经过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涉案土地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22.3万元。
据悉,该案系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而且还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汶上县中都街道辖区内非法采砂破坏耕地面积1760.23平方米,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动用量为5333.5立方米,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汶上县人民法院针对被告非法采矿的行为,组织控辩双方,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被告人刘某应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
被告人刘某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作为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汶上县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承担恢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起到了积极的司法保障和引领作用。(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