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成浩)因他人欠钱,便找人将刚贴上封条的挖掘机移至别处存放,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到阻碍和影响。近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跃等六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赵某跃等六被告人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冠县法院在办理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窑厂的挖掘机一辆。被告人赵某跃、赵某栋、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因宋某某欠其钱款,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与同为债权人的赵某起、赵某君(均已判刑)等人商议后,于查封当日19时许找人将贴有“冠县人民法院封条”的挖掘机开到冠县斜店乡某村,而后将该挖掘机长时间停放在赵某起家院前,后又转移至赵某君家房后,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跃、赵某栋、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阻,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跃、陈某江、赵某亮、赵某旺、陈某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栋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赵某跃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商议,作用相当,不分主次,鉴于六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