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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曹县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职业禁止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树君 王伟敬)11月29日,菏泽市首份针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发出的职业禁止令发生法律效力。
 
  8月20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法院对被告人仝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禁止被告人仝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宣判后,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曹县庄寨镇森坤木制品厂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仝某某,经营范围木制品加工销售。2018年5月18日,曹县庄寨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对曹县庄寨镇某木制品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应急救援器材不足、应急救援通道不畅、部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等重大安全隐患,限该厂于5月28日前整改完毕。该企业法人仝某某明知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不予整改,并擅自坚持夜间开工生产。8月31日凌晨,因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烘干机发生爆炸,造成王某某等五名工人死亡,陈某某、王某江二人重伤(二级),直接经济损失491万元,情节特别恶劣。
 
  事故发生后,仝某某积极拨打“120”和“119”电话,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经调解,仝某某赔偿受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255万元,仝某某家人自愿代其赔偿受害人王某江医疗费等部分经济损失16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一人六级伤残),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仝某某在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仝某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近亲属及部分被害人已获得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仝某某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业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