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动动等6名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范动动为实施以放贷违约为由向他人索取高额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将被告人赵玉伟、姚东、高广辉、薄纯旺等人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范动动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立后,采用低息、只抵押备用车钥匙、不转移车辆使用权等方式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设定“陷阱条款”,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并以违约为由使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车辆私自开走扣留,进而以偿还本息、交纳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事由,迫使被害人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将车赎回,如被害人不能交纳费用则拒不返还车辆。被告人范动动多次组织团伙成员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动动、赵玉伟、高广辉、姚东、薄纯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利用掌控的被害人的车钥匙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开走扣留,对被害人实施不支付相关费用就卖掉车辆或不退还车辆的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春荣明知被告人范动动等人实施向被害人赵某勒索财物的犯罪行为而参与,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范动动、姚东伙同他人,因偶发生活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将他人捅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东营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量刑情节,根据认罪认罚制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判处被告人范动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春荣免于刑事处罚,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到七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对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没收。(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