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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市庆云法院首例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庭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建泽)11月29日至12月6日,由庆云县公安机关侦办、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一案,在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庆云县办理的首例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两长”携手共同审理此案。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5月,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苏某琳、靳某光等人通过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逐渐在乐陵市一带树立起个人“恶名”和“声威”,共实施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
 
  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苏某以“西北客运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苏某琳、王某伟、王某刚、周某、靳某光等人,成立“稽查队”,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6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1起。
 
  2009年11月以后,因部分骨干成员入狱,该组织逐渐演变为以被告人苏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苏某琳、王某伟、王某刚、程某升为成员的恶势力。在此期间,被告人苏某个人或纠集组织成员共实施寻衅滋事11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拘禁1起、强奸5起、违法行为2起。该犯罪组织所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项举证、质证、辨论,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有序进行。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件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