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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委原副秘书长许兰岭受贿二审,获刑七年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聊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聊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扶贫办主任许兰岭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上诉人许兰岭身犯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许兰岭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判罚。
 
  冠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委常委、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五次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其中,2009年6月,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委常委、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经营的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贷款提供帮助。2010年,被告人许兰岭以转让房产为名,索要茌平县恒丰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的30万元房款。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于某的企业在用电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1月,许兰岭以借款购房为名向山东信乐味精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立项、引进投资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4月,被告人许兰岭以借款为名向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索要20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茌平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在申报聊城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3年7月,被告人许兰岭利用担任茌平县委常委、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以借款购房为名向茌平信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索要30万元。
 
  除上述5起受贿犯罪的事实外,一审法院还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许兰岭在担任聊城市扶贫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为让黄某取得贷款,违反聊贫办发[2016]28号文件规定,在明知山东海誉电机有限公司未提供《帮扶意向书》、《聊城市金融扶贫企业贷款审批表》、《聊城市金融扶贫企业帮扶协议书》、《聊城市金融扶贫企业帮扶贫困户登记表》等必备手续,不符合申请“富民企业贷”项目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该公司提供的《聊城市金融扶贫“富民企业贷”申请推荐表》就签字出具了《担保函》,并违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个人擅自决定将协议中规定的担保比例由70%提高到100%。后由于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致使聊城市扶贫办融资增信担保金350万元被潍坊银行聊城市分行划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兰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许兰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兰岭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兰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许兰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许兰岭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30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许兰岭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上述证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兰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许兰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