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承海)11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桓台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对涉案房屋及土地进行强制腾退。 桓台县某某村委自2002年6月起承包村民邢某家、李某典等共计十二户的责任田用于建设牧厂,并按每年每亩300.00元支付给农户费用。李某君自2002年10月20日起承包该村委修建的牧厂用于经营,承包期限五十年,该牧厂系该村委在承包的十二户村民责任田上修建。李某君按照村民与村委签订的牧厂占地合同书中的费用标准向被占地户发放占地补偿款。被告李某臣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李某君处租赁位于该村的牧厂三排房屋及土地16.5亩,除支付租赁费外,另交纳每亩每年1 000斤小麦的粮食补偿给原告,李某君通过村委再发放给被占地户。被告李某臣于2010年12月1日与被占地户李某谦、李某云、李某典、邢某强各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四份合同公章系作废公章。李某君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发短信和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形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李某臣自即日起解除李某君、李某臣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3日内腾退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 000元、支付拖欠租赁费及赔偿经济损失,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李某君于2017年4月13日向桓台法院起诉。2017年12月22日,桓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李某君与被告李某臣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书》,被告腾退所租赁牧厂的三排房屋及涉案土地16.5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被告李某臣支付原告李某君房屋租赁费50 72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房屋及土地实际返还之日的租赁费及占用费,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 000元。被告李某臣不服该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臣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9日,原告向桓台法院申请执行。桓台法院向李某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因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桓台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将其传唤到庭,书面告知其于2018年7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李某臣既未支付租金103800元,亦未腾退涉案房屋及土地。
2018年8月4日,桓台法院依法对李某臣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桓台法院书面告知其一个月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如不履行将继续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臣仍未按本院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
之后,桓台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臣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臣均未到庭。2019年4月26日,桓台法院组织警力到场再次对被执行人李某臣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逃离现场,桓台法院对现场阻碍执行的三名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2019年7月24日,桓台县法院依法在涉案场地门口张贴了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某臣于2019年8月16日前腾退涉案房屋及土地,期满后,涉案房屋及土地仍未被腾退,桓台法院遂于2019年11月29日组织执行干警40余人对涉案房屋及土地强制进行了腾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