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冠县法院:家外有“家”、非婚生育 被判重婚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1974年出生的山东男子丁某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婚后跟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可他没有珍惜眼前人,反而做出了龌龊的事,毁了一个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和刘某燕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和刘某燕离婚的情况下,2011年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的兰某某同居,并于2012年3月25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孩。
 
  被告人丁某某和兰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多年,直至案发。
 
  日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取得了刘某燕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丁某某犯重婚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