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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全力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上合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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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涉及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山东法院全力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上合示范区”建设
 
  山东法制传媒网:(段格林)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据悉,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489件(含涉港澳台案件),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217件,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0件,案件涉及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回应,对‘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的司法需求给出了具体反馈,体现了严格产权保护、尊重意思自治、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共同价值导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开兴介绍说。
 
  跨境商事纠纷 应审视买卖双方履约情况
 
  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将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这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遂判决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72620美元;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22155美元;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山东高院民四庭副庭长付本超表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交易程序相对复杂,跨国转运存在不确定性,单方违约甚至双方违约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
 
  基于互惠原则 承认和执行韩国判决
 
  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山东省青岛市,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本案系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的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本案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之内。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韩国与我国未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基于互惠原则积极推进我国同韩国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意义重大。”付本超表示,这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规范司法审查 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15年9月份,由原告巴基斯坦籍居民饶·库拉姆·沙赫扎德投资,被告刘小云作为唯一股东注册了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饶·库拉姆·沙赫扎德向刘小云汇款共计184175元作为投资,并口头约定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收益归原告所有。但当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并有盈利时,刘小云拒绝原告查看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拒不支付投资收益,并拒绝返还其投资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厘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刘小云给付饶·库拉姆·沙赫扎德相应数额款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付本超说,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不仅能快速解决案件,还有利于缓和矛盾。在涉外案件审判中适用调解,更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利于维护国内外双方当事人的“友谊”,促进投资经贸的良好发展。
 
  近年来,山东法院注重规范司法审查工作,支持发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全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实施之前,东营、潍坊中院较早地探索建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统一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办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尺度。
 
  “目前,东营、潍坊中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司法审查体系和工作流程,与仲裁机构建立了定期联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裁判标准、统计分析等信息共享,逐步建立了由调解、仲裁、诉讼有机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张开兴说,“上合示范区”法律服务保障中心和“上合示范区”涉外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也已经挂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