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芸)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特赦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特赦决定,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工作,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在经过对十九个乡镇司法所的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逐个摸底排查,成立特赦工作小组,召开特赦评审委员会会议,特赦人员公示,整卷上报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第一位特赦人员杨某于2019年8月27日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特赦。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2016年因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经严格审查,杨某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在特赦宣告会上,杨某表示:“我衷心的感谢党和国家给予我这次特赦的机会,感谢习近平主席签署的特赦令,感谢国家对我们服刑人员的宽怀和体恤。今后我将坚决改过自新,努力工作,积极的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不再逾越法律红线,争做一名崇德向善、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