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系山东省扫黑办重点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中院一审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刚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德强、王权、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庞向阳、刘磊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重婚罪等不同罪名,对被告人赵长波、戴信平、张守文等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持有的违禁品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张守玉、张守刚、张守志(在逃)三兄弟承包了日照市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纠集被告人王权、苏延彬(另案处理)等人“站场子”,并通过恐吓、殴打、威胁、拦截等手段强迫其他果品市场的商户到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经营,并于2000年10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发生枪击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守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守刚为领导者,被告人王权、于德强、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向阳、刘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在日照市东港区的水果、猪肉、蔬菜及岚山区的干海货批发等行业内,形成垄断或产生重大影响,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帮约。该组织在老果品市场非法敛财、积累原始资本后,通过收购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照市东港区金阳农贸有限公司、经营山东安东卫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等,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大肆聚敛钱财,以黑护商。该组织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购买作案工具镐把、配备统一服装;承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的医疗费;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看望并为因犯罪被判刑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资金进行和解等,以商养黑。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守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守刚作为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90余人旁听了宣判。(日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