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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峄城区刘某某与褚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郑瑜瑜 李文秀)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3日下午,褚某某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财产损失,刘某某受重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的家属、亲戚悲痛万分,情绪较为激动。因刘某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因此要求褚某某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数额比较大。这导致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双方向峄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交警大队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经交警部门认定,褚某某驾驶超出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且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查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褚某某家属认为褚谋谋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刘某某的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褚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调解员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资料,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首先做刘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你们的心情我很理解,刘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对一个家庭来说确实无法接受,但你们的赔偿要求有些过高,偏离了交通法的赔偿范畴,不光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意赔偿,就是交警与法律部门也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赔偿数额是达不到你们所要求的数额的。”调解员继续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试图解决纠纷。慢慢的,刘某某家属的态度有所松动。接着,调解员又与褚某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虽然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并且这种损失是不可挽回的,也给逝者家属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我们只能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褚某某家属商量以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褚某某的态度以后,调解员又与刘某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表示很能理解对方所承担的痛苦,但逝者已逝,留下的人还要继续好好生活,不能一直纠结在事故中。经过调解员多次开导劝说,刘某某家属慢慢降低了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9年3月7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在调委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驾驶人褚某某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按责赔偿刘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凭证明、证据、票据、材料为依据)。
 
  2、驾驶人褚某某另赔偿给刘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谅解费100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签字后,当面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而且两家人并没有因此而伤害感情。
 
  其实很多矛盾纠纷一开始并不是十分激烈、无法调和的,只要在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语言坦诚中肯,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打算,想当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最后才能达到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的效果。(山东枣庄市峄城区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