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中华)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山东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公布福山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上,通知共公布了福山区发改局等37个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镇街(园)8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通知对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做出规定,要求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法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此外,通知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标注和印刷等都做了具体要求。(山东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