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群)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简案快审的速裁程序,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和《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速裁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调解规定》明确,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且这三项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诉前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后转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
《速裁规定》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没有新的事实及证据的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审理,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最高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