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辛青)“案件执行过程中,一旦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引发停止执行的情形,执行就无法继续, 这是很多‘老赖’惯用的拖延执行的伎俩,也让我们执行员很头疼。今天的签约,就是我们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顽疾’找到的‘新药’。”6月25日,莱州法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莱州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卫东这样说道。
于卫东口中惩治“老赖”拖延执行的“新药”就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作为全国第三家、山东省内首家推出“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法院,莱州法院在“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也曾被执行异议这个“顽疾”困扰良久。
据悉,莱州法院每年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引发停止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案件达200余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审查期间,如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相应的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停止执行;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在异议审查期间以及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执行,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莱州法院副院长高素琴说:“但在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本就因被执行人欠钱不还,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根本无力相应的财产担保,执行就只能陷入僵局,这极大地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为此,我们借鉴了国内先进法院的做法,在省内率先推出‘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莱州法院执行局长于卫东说:“申请执行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根据这个保函,法院将依法继续推进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程序。在保险期间,一旦有因被保险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对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相应损失。”
阳光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冬青表示:“‘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不仅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成本低、保障高的保险服务,也为法院依法快速处置‘老赖’财产提供了保险助力。我们公司与莱州法院的战略合作也开创了‘阳光保险助力阳光执行’的新篇章。”
为阻挠执行,逃避履行义务,“老赖”们挖空心思拖延抵抗,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横空出世也彻底打破他们“一赖到底”的美梦,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莱州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创新执行方法的一个缩影。(莱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