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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文婕 时满鑫)“月息5%到7%,年息20%到26%,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不合常理的高额回报率骗钱、坑钱……”6月6日上午,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青岛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情况,发布近十年来最具典型性的十个案例,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据悉,2016年至今,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其中2016年审结42件、2017年53件、2018年62件、2019年以来已审结28件。2016年以来审结的案件犯罪金额高达36亿余元;涉及2.4万多名集资参与人、传销活动参加人,分布在山东、江苏等20多个省(区、市),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62%,年龄最大的84岁。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非法集资犯罪类型主要有三个。一是以还本和高额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迹。二是以签订合同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等名义,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往往通过“实地考察”,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三是以委托理财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在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赃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
 
  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影响大、牵涉地域广、参与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厉打击方针。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一律判处实刑,加大财产刑力度,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0%,超过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2倍,从严控制非监禁刑适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考虑自首、坦白交代和积极退赃、退赔经济损失等情节,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服判。对接到群众举报和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协调侦查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力度,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近十年来审结的最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包括5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个集资诈骗案和2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涵盖了常见的犯罪类型。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帮助公众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充分认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本质和危害,树立正确投资理财理念,增强防范意识。(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