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5月7日上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集中警力,依法对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对桓台县周家镇太平村5号楼1单元904室房屋内物品依法采取了强制迁出措施,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王某淇、王某湘与被执行人王某之父王某荣生前在桓台县周家镇太平村有住宅一处。2005年6月,王某淇、王某湘因王某荣病故与王某就该处住宅发生继承纠纷,经桓台县法院及淄博市中级法院两审裁决,确认该处住宅归王某淇、王某湘继承所有。判决生效后,因王某一直占据该处宅院,王某淇、王某湘于2006年12月19日以王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桓台县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从上述住宅迁出,并将住宅交付王某淇、王某湘。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6日,在太平村旧村改造中,将上述住宅置换为太平村5号楼1单元904室房屋。因王某占用该房屋,2015年9月29日,通过法院执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桓台县法院(2007)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自2015年10月后,王某又自行进入并占用904室,因而与王某淇、王某湘再次产生纠纷。
2018年8月6日,王某淇、王某湘再次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桓台县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太平村宅子归王某淇、王某湘继承并所有,旧村改造中,原宅子置换为5号楼1单元904室,904室所有权也应归王某淇、王某湘所有。王某占用904室的行为侵害了王某淇、王某湘的所有权、居住权,王某应从涉案房屋中迁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5号楼1单元904室搬出,将该房屋及储藏室、水电卡交付给王某淇、王某湘。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29日,王某淇、王某湘向桓台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桓台县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张贴迁出公告后,被执行人王某仍然拒绝迁出,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5月7日,桓台县法院集中警力,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侵占、现由王某女儿居住的房屋予以强制腾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