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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乳山法院:男子酒后袭警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仝庆凤)近日,山东乳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袭警,被法院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喝完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当场制止王某某的暴行。在民警将王某某带离的过程中,王某某借着酒劲儿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王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王某某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为一名成年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喝了酒就撒酒疯打人。尤其是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更属从重处罚的情节。曾有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