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上诉人吴建伟等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吴建伟等11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吴建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吴建伟以传授梅花拳为名陆续招收徒弟数十人,后又聚拢被告人尚超、侯重磊、张凯等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7年,逐步发展成为以吴建伟为组织、领导者,以尚超、侯重磊、张凯等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控制菏泽医专、市立医院等多个单位的煤炭供应,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支付高额利息、低价出租房产;通过欺诈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 000余万元。吴建伟利用聚敛的巨额经济利益,定期召集组织成员聚会,给被拘留、判刑的组织成员购买衣物、发放奖励,以及不惜重金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谋求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支持组织成员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吴建伟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通过经常性、有组织的在公开场合练武,以及故意显露纹身、招摇过市,向社会展示其势力,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威慑;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起,其中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2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2起,敲诈勒索1起,诈骗3起,其他违法行为6起。
经过对全案的全面审查,菏泽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对各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该案是全市首例涉黑案件,菏泽中院受理后,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此案,依照法律程序,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彰显了菏泽中院依法从快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