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格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山东法院自2018年12月中旬起,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切实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活动开展两个多月以来,共执结涉民生案件7594件,执结到位金额7.7亿元,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1516人。
全省各地法院充分利用春节前被执行人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开展了“追讨农民工工资”、“腊月集中执行”等多项集中执行行动,集中执行了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德州市两级法院开展“春雷行动”集中执行行动114次,出动人员2530余人次、车辆575余台次,拘传被执行人684名。威海中院组织两级法院开展凌晨集中执行行动,已开展行动18次,共拘传拘留被执行人749人,约谈327人,执结案件326件人,达成和解349件,执行到位金额4751.2万元。
对于涉民生案件,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优先执行、快速执行。全省各地法院充分利用线上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传统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对于常规查询未能查到财产的案件,还通过执行联络员、基层组织等多方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积极推进案件进展。
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案件,全省各地法院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截至2月28日,全省法院在专项活动中,共公布涉民生案件失信被执行人1425人、限制高消费2546人,拘传拘留9520人、罚款853人。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作为涉民生案件的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扩大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困难申请执行人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助和救济。2018年4月,省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签订的“保全+救助”的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保险机制服务助力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作用。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利用保险救助516人,救助金额648万元。
代某鸣与代某武抚养费纠纷案
代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代某武支付代某自2013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13 600元;自2018年10月份起至代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代某武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年纪尚小,其生母徐某个人抚养孩子太困难,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进程。执行法官于2019年1月25日提起网络查控,该系统于当天下午15时10分即反馈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代某武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中分理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7950.37元。查控到有财产信息,执行法官立刻通过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代某武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中分理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486.00元,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到被执行人的开户行进行司法扣划。执行款到位以后,当天下午即打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出于后期支付问题的考虑,执行法官联系到代某武,对其进行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最终答应以后按时自动支付抚养费。
李某某与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某与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鱼台法院)判令被告强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计40000元。判决生效后,强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鱼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某某支付赔偿款4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强某某经传唤到庭,表示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反映,被执行人家中开有超市,有赔偿能力。鱼台法院执行干警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强某某名下确有登记为个人经营的副食经销部。此时,被执行人强某某又提出以经销部商品抵偿赔偿款,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拒绝接收,坚决要求支付赔偿款。因被执行人强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鱼台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拘留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支付赔偿款。鱼台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强某某名下并无大额银行账户存款。考虑到经销部有用网络收款的可能,法院专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微信财富通账户的收支明细,发现其财富通账户收支记录频繁,且每月数额不少,完全有能力支付赔偿款。鱼台法院遂对被执行人财富通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向其表明,如再不履行支付赔偿款,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表示积极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
彭某、徐某某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彭某、徐某某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彭某、徐某某支付工资10641元、9900元。
裁决生效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徐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均系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十分困难,拖欠的工资是她们的唯一收入来源。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交谈得知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已经人去楼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系外地人,该公司有可能不再营业了。
办案人本着有一线希望就做百分之百努力的思想,先去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公司情况,发现该公司已于2018年7月17日注销,但是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及其他股东作出承诺:如果公司注销前有未结清工资的情况,股东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据此,执行法院作出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股东的银行账户,同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后,该公司股东当天从外地赶到法院全部如数缴纳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李某某、孙某某等八人与王某某、烟台某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孙某某等八名申请人系农民工包工头。李某某、孙某某等八人与烟台某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某置业公司建设,王某某、烟台蓝鹏建设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法院)审理,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八申请人劳务费1287748.55元及利息,王某某及烟台开发区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烟台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八名申请人向烟台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系涉农民工工资案,烟台开发区法院非常重视,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但仅从某实业公司帐上查询冻结到了21万元。烟台开发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另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传唤。因判决未对某实业公司欠付工程款予以确定,首先要求某实业公司对应欠付工程款进行确定,某实业公司不予配合,烟台开发区法院向其释明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并召集各被执行人对帐,确定某实业公司尚应付工程款53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主动提出在住建局交有农民工保证金,要求法院前去扣划。经与住建局联系,承办法官与某公司的代理律师一同前往协调,但住建局认为不符合扣划条件。虽然未能扣划到保证金,但了解到被执行人某公司刚从住建局领取19万余元的文明施工费。承办法官当即传唤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迫于强大压力,该公司主动向法院履行了该19万余元。之后,某实业公司又提出工程验收问题。执行法院又组织某置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就验收问题进行协调,期间某实业公司提出蓝鹏公司在其公司尚有14万余元的债权,经协调双方均同意将这14万余元由法院提取充抵执行款。这期间,执行法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迫于压力,蓝鹏公司及王某某将剩余执行款交至法院。执行法院及时组织几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督促某公司与王某某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后,该八案顺利执行完毕。
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11月1日,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乘坐亲属醉酒驾驶鲁M779Q0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无棣县境内时,与发生故障后停在公路行车道内的李某某雇佣的司机王雪伟驾驶的鲁M38750/MT890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后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各项损失194 017.37元;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返还李某某垫付款17 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某赔偿案件款及诉讼费共计197 852.3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报告。承办法官又对李某某的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一直逃避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传及拘留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惠民县人,不在无棣县居住,无棣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机制,经上级法院、上级公安部门协调,委托惠民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并控制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慑于执行威慑,主动委托律师到无棣县人民法院协商和解案件,但因双方协商赔偿数额的差距过大,未能成功和解,无棣县人民法院抓住时机继续对其实施拘传措施。
正月初九,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处成功对李某某实施了拘传。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劝说,被执行人慑于执行力度和被拘留的风险,承诺积极筹款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再要求申请人王某某、曾某某、韩某某返还17 000元垫付款,并于当日将135 000元案件款打入了法院账户。
周某某等115人与石家庄某房地产有开发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周某某等115人因石家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在建工程劳务费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石家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等115人劳务费161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石家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底至2019年初,周某某等11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工商、银行等相关资料,发现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增资中抽逃注册资金,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苗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300万元范围内对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2日,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向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苗某某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即时履行判决义务。第二天,执行干警冻结股东苗某某的两个银行账户,同时发现苗某某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资金混同,且在判决生效后以向第三人转账方式转移公司资金,承办法官即时调取固定转移资金的证据,再次约谈苗某某,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承诺于次日付清案款。第三天,被执行人拖延至夜间也未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依法在传唤地点对苗某某宣读拘留决定。苗某某积极联络还款事宜,半个小时内将全部案款通过网银过付。
案款到账之后,鉴于其积极悔过的情节,执行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周某某等115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款在春节前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