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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法院再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新景)2月28日上午,山东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再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这是该院在2019年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由该院院长李继亮担任审判长。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超、陈某贝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该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29日,在反映的问题已经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贝伙同陈某国(已判刑)等人多次带着录像机到镇政府对接访人员纠缠、哄闹、威胁、恐吓,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2018年3月2日下午,陈某生、陈某超伙同陈某国等人到本村陈银某租种的田地里上坟时,与陈银某及家人产生冲突,毁损陈银某家田地的梨树苗207棵。2018年3月3日至10日,陈某生、孙某英、陈某超伙同陈某国召集本家族的二十余人多次辱骂、恐吓陈银某及其家人;2018年3月23日,陈某生、陈某贝、陈某超、孙某英伙同陈某国及家族二十余人到当地派出所滋事。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超、陈某贝伙同他人到党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肆意滋事,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超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陈某生、陈某超还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超、陈某贝伙同他人利用家庭、宗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村民,多次在党政机关聚众哄闹,严重干扰机关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孙某英、陈某生、陈某超、陈某贝认罪态度较好,陈某生具有投案情节且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案件事实,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黑恶不除,社会不宁”,自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曹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与谁发生纠纷,还是对政府处理的群众诉求不及时、不满意,都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一旦违法犯罪,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山东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