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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福山法院“三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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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林恩廷)近年来,山东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依法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2018年,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4件,其中调解结案40件,调解率达91%,为被害人挽回损失750余万元。
 
  用好因案制宜处理法。在审判实践中逐案认真审查,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及赔偿意愿分门归类,做到因案施策。对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争取从轻处罚;对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被告人,积极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加以适当补偿;对经多次协调双方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时修复受损法律关系。
 
  用好全程参与调解法。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实现全程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庭前会议,倾听双方意见,主动加强释法明理工作,向被告人讲明主动赔偿对其刑事部分量刑的影响,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坚实基础。进入庭审阶段后,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的震慑作用,使被告人认清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转变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后,主动吸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利用他们更易和当事人沟通、更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的特点,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使案件得到有效调解。
 
  用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向公众普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增强以案释法的工作力度。
 
  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把握从轻处罚原则的适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的被告人,即使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也应从严惩处,加大负面典型的宣传力度,打消公众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等同于“以钱赎刑”的错误认识,引导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山东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