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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牟平法院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白石)现如今,“特长班”“兴趣班”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家长为了孩子能赢在起跑线上也是卯足了劲,也因此在报班后发现报的班可能并不适合自己的孩子,继而由此引发了很多因退费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近日,山东牟平法院便调解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7年刚过完年,林女士看自己的孩子小东在家闲着无事,便想给他报个特长班学习跆拳道,既能给孩子练练身体又能给自己“减减负”。可谁想这特长班报了之后不仅没给自己“减负”,还给自己添了不少的堵。
 
  2017年3月初,林女士带着儿子小东在牟平某跆拳道馆试课后为儿子报了1学年的跆拳道课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道馆经营者张某转账3000元,随后林女士便在张某提供的《学员档案表》上填写了小东的相关信息,该档案表中明确载明了“学员缴纳报名费后,一律不予退还”等信息。2017年3月中旬开课后,小东上完第一节跆拳道课后,便开始天天咳嗽不止,林女士随后带其去滨州医院院烟台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喘息性支气管炎”,医生建议小东尽量避免剧烈活动,多休息。这样一来小东便无法继续进行跆拳道课程的学习。林女士想到这跆拳道课才上了一节课,因为这病这个课就不能上了,那这个学费就交的太可惜。况且自己一开始也不知道儿子生病这事,想来和张某协商退学费应该没问题,可谁想张某一听林女士“想退款”三个字便一各种理由推脱,并说协议签了不能退款。这可给林女士难受的不行,无奈之下林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官承办此案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张某态度一度非常坚决,坚称在合同中已经注明不退还任何学费。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因病无法进行剧烈运动且有医院开具证明,此情况属合同情事发生变更,在情理上应当予以考虑,随后法官便再次找到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详细向被告讲解了法律法规对此的相关规定,后来在调解中被告张某告诉法官小东来上课已经为其发放道服等训练用品,且他已经上了一节课程,就算退费也无法全额退款。法官见被告态度有所松动便马上联系原告约定双方再次调解,后经双方协商认可,在扣除道服、书包等用具费用及一节课程费用后,酌情被告退还原告林女士学费2500元,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最终此案得以顺利调解。(山东牟平法院)
 
  法官说法:
 
  依法签订的合同成立之后,应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但因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原告小东在被告牟平某跆拳道馆交费报名学习跆拳道,原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正常的情况下双方应衣合同正当履行。但小东经诊断“喘息性支气管炎”属于慢性疾病,其家长认为其应当遵医嘱,不适合再练习跆拳道,在情理上应当支持。在此也提醒家长,在为孩子选择特长时更应该综合考虑。根据孩子的身体、兴趣等情况来为孩子选择更合适的特长班,以减少此类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