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青)9月3日,山东龙口市人民法院对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受理的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据介绍,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等驾车行驶至兰高镇某商店门口遇见被害人陈某,遂下车殴打陈某向其索要欠款,致陈某头面部受伤。同年4月19日,陈某及其继子李某在兰高镇某商店门口发现了王某某,并驾车撞击、打砸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王某某驾车逃离后召集其他涉案人再次与陈某发生冲突,王某某持砍刀将陈某左额砍伤。经鉴定,陈某右眼眶内、下壁多发骨折;左额部遗留10.5cm缝合瘢痕;左额部颅骨骨折、左额顶叶脑挫裂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其面部及颅脑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兰高镇某饭店喝酒期间,见被害人王某在自家饭店门口杀羊,随即上前制止并殴打。被害人王某妻子吴某及其亲属柳某闻讯回到家中,发现王某面部有伤,遂与被告人王某某理论,被告人王某某又对吴某及柳某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张某、阎某及高某见状上前帮助王某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被害人柳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某不仅不听民警劝阻,还继续殴打被害人,并将民警所用警用设备打落在地,推搡、殴打执勤民警致其受伤,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当日就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阎某、高某迫于压力,于2018年1月16日主动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柳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右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下唇内粘膜破裂,构成轻微伤;办案民警左耳后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张某、阎某、高某等酒后在公共场所,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王某某还存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多处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及阎某均有犯罪前科,其中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最终判决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高某犯寻事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龙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