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康广海)近日,山东汶上县法院与汶上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惩戒对象、惩戒情形和惩戒措施,这是该院着眼执行长远发展,构筑县域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党员(含预备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成为惩戒对象。信用惩戒包括且不限于: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同时,党员和公职人员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启动追责问责程序,视情况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进入法院失信名单的,法院将定期通报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对失信人的惩戒与交流、调动、资格审查、综合考评紧密挂钩。失信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交流调动、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县公务员资格,取消应聘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县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山东汶上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