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据悉,该意见共31条。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律援助咨询、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受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是未成年人;二是盲、聋、哑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六是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或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无法联系其家属或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