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康广海)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汶上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201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汶上法院分别做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2862-1、2863-1及286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扣留王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2011)汶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130万)、王某某与杜某、毕某某、孙某某、郭某(2011)汶执字第537号民事裁定书(10万)两执行案中的王某某的债权15万元,及查封王某某名下房产一宗。期间,王某某委托其弟弟执行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汶上县白石镇的门面房一套并且过户至其名下。2015年10月,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因为没有合法依据被驳回。
2014年10月至17年5月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先是由民一庭法官主审,后转由城郊法庭法官主审。不论是王某某在汶上县看守所还是在监狱期间的开庭庭审,王某某对该债务均完全予以认可,并且每次开庭他都均表示愿意归还该笔欠款。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谁的钱不还我也要还她的钱!”
17年8月,主审法官再次去济宁监狱进行和解,王某某答应用其位于白石镇的该套门面房进行抵账,并且给了法官他儿子手机号;17年12月17日,执行法官再次去监狱和解,王某某再次答应用其位于白石镇的门面房进行抵账。
然而,当执行法官回来联系王某某儿子及其弟弟时,他儿子及他弟弟却恶意串通,不但不予配合反而私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和维护法治的尊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根据申请人王某的申请,该院特决定对王某某合法取得的位于汶上县白石镇的门面房予以网络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受害人债权。王某某儿子及其弟弟因为其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私自变卖和转移法院查封和冻结执行款物分别被处以罚款5000元及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山东汶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