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振洁)4月26日,自诉人李某霞诉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自诉案件。
据介绍,自诉人李某霞与被告人宁某在2015年3月28日,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在殴打中宁某持餐椅将李某霞打伤,经鉴定李某霞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7日,平原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1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某赔偿上诉人李某霞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4642.38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宁某的房产一处,并限期履行,但宁某未有履行相关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宁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执行干警也多次进行思想动员,但宁某不但不履行赔偿义务,却又在该县经营了一家饭店,当起了“老赖”。2017年,该院以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先后两次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公安局不予立案退回。2017年10月李某霞书面向县公安局控告宁某无果,并于2018年4月9日向平原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宁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提出和解,并表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休庭合议期间,被告人宁某和自诉人李某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当场向自诉人给付执行款2万元,余款自诉人自愿放弃,并当庭申请撤回自诉,平原法院随即裁定准予撤诉,被告人当庭被释放,案件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申请撤回自诉,平原法院随即裁定准予撤诉,被告人当庭被释放,案件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