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时满鑫 王俊阳)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3月20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在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调查令可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持令人,必须是经案件当事人特别授权、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执业律师。
根据《规定》,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存放于被调查人处与案争事实存在关联性的材料。在案件审判阶段,调查令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