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梁磊 曹亨泽)2018年2月6日下午,山东泗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晋春、副院长孔祥龙及赔偿办、财务科负责人等冒着严寒前往泗水县泉林镇临湖庄村,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申请人张正坤、王士英送去33000元司法救助金,春节将至,化解了老两口的燃煤之急,老两口感动万分,连声致谢。
2000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车主宋某的运输车与张正坤、王士英之子张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后张正坤、王士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泗水法院判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赔偿张正坤、王士英40041.8元,宋某负垫付责任。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改嫁外地,音讯全无,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宋某也因车祸死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张正坤夫妇有两个儿子,一个在车祸中死亡,另一个则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为了帮助其渡过难关,泗水法院决定向两申请人发放33000元司法救助金。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近年来,泗水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并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对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申请人进行救助,有效缓解申请人的困难,彰显了扶危济贫的司法人文关怀。(泗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