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济南市历城法院:一原告因作虚假陈述被罚3万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蔡小娜)对方明明已经还钱,却坚称没收到。25日,济南市历城法院审判庭上,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却被罚了3万元,原因就是他在法庭上说了假话。
 
  日前,徐某与艾某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闹上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艾某声称,在2014年1月7日,已经向徐某爱人的账户前后转了共计500万元,并且出具了银行转账流水记录。
 
  然而,对于这一凭证,徐某当庭否认,在法官向他说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徐某仍坚决否认,并向法庭递交了去银行取证的申请。庭后,历城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核对。经调查,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都与徐某爱人的一致。
 
  “在民诉法里面有规定,当事人陈述是法定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构成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徐某处以3万元罚款。”历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曹亚萍表示,决定书下发当日,徐某就交纳了罚款。
 
  据曹亚萍介绍,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做假证,会被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由于原有法律对虚假诉讼界定模糊,缺少法律规定,法院对虚假陈述,一般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当事人做假证的成本和代价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较以往民诉法新增的内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人民法院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当事人签订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有关事实,如果再做虚假陈述,就要对其予以处罚。”曹亚萍介绍说。(济南市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