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梁磊 单良超)近日,山东济宁泗水法院民三庭巧妙处理了一起“驾驶员不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审法官细心查清事实,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17年4月10日21时许,王某驾驶一货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泗水县金庄镇卞家庄村东处,与同向行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轿车内张某(27岁,有驾驶证)及乔某(49岁,无驾驶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王某称小型轿车驾驶员为50-60岁中年女性,轿车内张某及乔某称驾驶员为张某,双方互不让步,僵持不下。交警部门也因现有证据不能查证轿车内驾驶员情况,未对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责任作出认定。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实际驾驶人无法查明,存在无证驾驶可能为由,而拒绝赔偿损失。
因案情复杂,民三庭庭长盛秋寒主审该案。接手该案后,主审法官随即调取了交警部门的相关材料,但因该案发生地点位于刚进入泗水地界处,沿途没有录像能证实小轿车内的驾驶员情况。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交换证据,主审法官抽丝剥茧,不放过每个细节。通过调查核实,系轿车变道导致货车躲避不及两车相撞,碰撞位置正好是驾驶员所在的左侧车门,驾驶员不能第一时间开门下车,作为乘车人乔某首先下车查看,让王某误认为乔某即该车驾驶员符合常理,且不排除王某为了免除自身责任而故意将没有驾驶证的乔某说成驾驶员。经过综合分析认定,法庭认定轿车驾驶员为张某,张某驾驶机动车变道行驶,影响后方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后,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济宁泗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