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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清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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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董俐敏)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山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将院庭长办案制度落到实处。截至5月,院庭长共结案754件(其中,院领导结案47件),占全院总结数的33.1%。
 
  明确任务,实现身份转变。首先,长清法院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明确了院庭长办案数量目标,并下发到个人。要求院长办案数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院领导达到30-40%,庭长达到50-70%。其次,将已入额的院领导及庭长编入审判团队,切实落实领导主体责任。长清法院员额法官共36人,其中处级以上10人,已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并开始承办案件。使院庭长从审判权力运行“幕后”走到“台前”,走向了审判一线岗位。
 
  突出重点,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明确要求院庭长办理案件的主要范围是重点、疑难、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资深法官的“传帮带”示范效应,突出其办案的示范指导作用,力求将每个案子都成为铁案、精品案,从而带动法院整体办案水平的提升。
 
  规范程序,实现质效双赢。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办案中的职责分工、合议庭评议过程及汇报流程,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合议案件时,院庭长作为审判长要最后发言,以免影响其他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
 
  加强考核,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建立院庭长干部办案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院庭长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进展情况等。按照上级要求,对院领导、庭长办案数量进行考核,对办案不达标的院庭长进行通报警示;对于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院庭长,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把院庭长办案与年终个人和庭室的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结合起来。(山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