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刘召生)山东日照市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始终坚持“四个原则”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是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对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运用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和解。
二是公正原则。作为复议案件的审理者、和解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中立的位置,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三是适度原则。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启动调解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有轻微瑕疵的案件,尽可能进行调解处理;对于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审理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调审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能够适用于调解的及时引入调解方式,条件不适合调解的及时转入案件审理,并保证法定时限内审理完毕。
今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调解方式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4起,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山东日照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