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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十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段格林)2016年,山东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261件,同比增长21%,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606件,同比增长15%。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各453件,同比均增长35%。
 
  2016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总体呈现“高”、“精”、“大”三个特点。“高”,意即收结案数量均创历史新高,案件质效保持较高水准。“精”,意即“精细化管理”成效显著,“精品案审判”再结硕果。 “大”,意即审判影响力不断扩大,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加大。
 
  同时,山东高院还发布了十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简称河北林科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绿缘达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人,其认为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简称九台园林处)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虽然九台园林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职能,但其大量种植美人榆用于街道绿化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繁自用以及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而擅自进行种植使用,其行为暗含了商业利益,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所以,九台园林处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20万元。
 
  据介绍,本案系一起创新型裁判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该案对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时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的分析判断。依据新实施的种子法,在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再要求考虑“商业目的”要件。本案裁判亦符合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案
 
  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克斯公司)系“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裕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点火枪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通裕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点火枪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购买并已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沃克斯公司对通裕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善意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件。专利产品终端使用者若能证明专利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则不必承担停止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遵循善意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了“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既充分维护了善意终端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引导专利权人打击侵权源头,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
 
  另外8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侵权案、稻香园商标侵权案、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吉列”商标侵权案、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长生花生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