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省修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省司法厅日前修订出台《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文涛)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省司法厅日前修订出台《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规定对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去除了与劳动教养工作有关的内容,增设了强制隔离戒毒、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管理、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管理、执法责任制等有关内容。
 
  规定明确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要求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
 
  规定提出,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依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