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7月8日讯(通讯员 王希玉 高世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和某某诉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发出一份“表格式”行政裁定书。据悉,这是聊城法院发出的首份“表格式”行政裁定书。
据了解,“表格式”裁判文书,用表格列举的方式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简要概括,大量缩减了程序性文字,使裁判文书更加清晰明了。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探索行政诉讼类型化审理,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并借鉴其他法院经验,聊城中院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及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应当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及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对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推行“要素式”审查和“表格式”裁判文书,当繁则繁,该简则简,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质量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