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2月26日讯(通讯员 赵子诣)近日,泗水法院执行干警在分管院长冯家煜带领下,赶赴兖州,顺利执结了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骨头案”,实现了案件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被执行人孟某拒不履行2006年生效的兖州法院对其赔偿原告徐某垫付款和建筑工程款两案的判决义务,徐某向兖州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某恶意逃避执行,2009年,兖州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两年。同年6月,济宁中院将该案指定泗水法院继续执行。泗水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孟某位于兖州区某小区的房产按照实际拥有住房进行了查封和评估。2012年11月,该房产被依法拍卖后,购买方如期交清了购房款,虽经泗水法院法官多次做工作,但孟某一家一直以无房居住为由拒不搬出,并扬言“不管是哪个法院,谁也别想动这套房子”,导致购房者迟迟不能入住涉案房产。
为维护法律尊严,实现购买方的合法权益,泗水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孟某采取强制搬迁措施。为确保这次执行行动顺利进行,泗水法院专门召开了准备会议,院长亲自部署,分管院长靠上指挥,成立了强制搬迁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组成了组织协调、劝离带离、物品清点搬运、后勤保障和警戒保卫5个工作组。
到达执行地点后,在当地法院的全力配合下,泗水法院执行干警首先将阻碍执行的人员控制在警戒线以外。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开门,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措施,让专业开锁人员将门强制打开,并在泗水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有序清点、搬出物品。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家人在现场闹事,企图阻挠执行,泗水法院法警及时将其带离现场,安置在预先租赁好的房屋内。最终,该案得到顺利妥善执结。